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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

作者: 未知   审核人: 姚军   文章来源: 统战部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9-07-10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党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才培养基地、理论研究基地、方针政策宣传基地作用,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作出贡献。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五)坚持严以治院、严以治教、严以治学。

(一)培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统一战线其他领域代表人士,培训统战干部,培养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人才,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有关专题研讨班;

(三)组织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五)开展联谊交友。

(一)确保统一战线各领域代表人士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了解和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第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院训是:爱国、团结、民主、求实。

第八条 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学校)(以下简称社会主义学院)。

(一)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

(三)研究解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地方社会主义学院是本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指导和管理。

(一)把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统一战线工作总体安排;

(三)制定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政策,把教育培训和安排使用结合起来;

地方党委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指导和管理,主要包括:

(二)协助党委做好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会主义学院干部;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帮助改善办学条件。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由党中央批准设立。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由本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组书记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负责人担任。

社会主义学院的党外院长、党外副院长人选,由党委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四条 上级社会主义学院对下级社会主义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二)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四)定期召开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会议和业务会议,研究交流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班次分为主体班次和委托班次。主体班次为纳入本级党委统一战线教育培训规划的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国情研修班;委托班次为党委和政府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相关单位委托举办的班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

(二)各民主党派中央常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执委;

(四)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中的党外局级干部、省市两级组织负责人。

(一)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

(三)市地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党外人士培训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主义学院主要培训本地区有发展潜力的担任县处级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党外代表人士。

第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基层宗教界人士培训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根据中央统战部安排举办专题研讨班,主要培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担任省部级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统战干部培训班。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新时代统一战线形势任务发展需要,开设新的班次。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等。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培训需求调研,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制定分类教学大纲,开发体现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发展新成果的课程和教材。

第三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充分利用党委统战部门、统一战线各领域以及社会资源开展教学。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学科建设,打造统一战线、多党合作、中华文化等特色学科。

第五章 科研工作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工作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学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可以建立统一战线智库,开展统一战线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第三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能够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图书馆(室),建设具有统一战线特色的文献资料信息中心。

第四十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地方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以加挂中华文化学院和地方中华文化学院牌子,开展以爱国主义为宗旨,以中华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活动。

第四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深入研究中华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深刻阐释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为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凝聚力、影响力、创造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支持。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学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各班次应当成立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做好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与本级党委统战部门、学员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学员学习情况,共同做好学员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机关党的组织,在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充满活力的专职教师队伍,选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党外代表人士等担任兼职教师。

第五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扎实,熟练掌握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能够胜任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科研工作;

第五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要求,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行政、后勤管理队伍。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五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和后勤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九条 与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合办的社会主义学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保证人员和经费,确保社会主义学院职能发挥。

第六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主义学院、学员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中央统战部印发的《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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